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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的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按事故嚴重程度可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辦理條件
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
車輛在非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辦理材料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或委托書(當事人死亡的,申請人應提交關系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戶口本等)
2、交通事故復核申請表(辦案窗口可領取)
3、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說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依據。
辦理流程
一、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 險物品車輛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 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二、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
三、當事人自行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交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辦理地點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各轄區交警大隊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不定
辦理費用:重新檢驗鑒定結論與原結論一致的,重新檢驗鑒定費用由重新檢驗鑒定的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