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內容
離婚協議書包含內容:
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
附加信息:
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 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問題)
3.夫妻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法和期限
4.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財產(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和債權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等事項
5.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協議書要求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
(1)明確表示雙方自愿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協議書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關系,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做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注意對以下事項的約定:
1.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不享有監護權的一方應支付撫養費的金額及支付時間作出約定。
2.不享有監護權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探視時間作出約定。
3.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作出約定,財產包括但不限于現金、銀行資金、房地產、股票、債券、股權、汽車等。
4.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債權、共同債務如何分配作出約定,并在辦理離婚后幾天內告訴相關債務人、債權人,方便享有債權的一方行使債權。即在夫妻負共同債務的情況下以免離婚后不承擔債務的一方被相關債權人追訴。
5.如有涉及上述第3和4項的財產、債務處理,該離婚協議最好經過公證處的公證,以方便財產移交和過戶。
特別注意:如果在協議離婚時不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財產的,有權要求重新分配,這無疑會給雙方帶來很大的麻煩。所以一般都應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財產分割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