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依法需要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辦理部門予以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已依法接受處理且接受處理已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限制年限的。
必須辦理對象
下列人員應當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1、辦理生育保險確認手續的人員;
2、辦理收養手續的人員;
3、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辦理材料
材料清單
1、《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申請表;
2、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頁;符合下列情況并按照要求提交有關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應的戶口頁:
3、已婚的,提交結婚證;離異或者有離婚史的,提交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
4、子女為收養的,提供《收養證》;
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準予再生育證明;
6、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和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屬于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者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相關情況證明;
7、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或者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同時提交另一方的相關材料;
8、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材料說明
1、辦理生育保險確認手續的人員,僅需按要求提交本條第1、2、3、7項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記證明或者準予再生育證明;
2、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頁;符合下列情況并按照要求提交有關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應的戶口頁:
(1)配偶、子女為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同胞的,提交其護照、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證明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3)因婚姻變動撫養權不在現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體現撫養關系的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3)子女尚未辦理出生入戶登記的,提交其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流程
1、申請
申請人需要攜帶材料,到各區、街道行政服務大廳提交材料(如果是辦理生育保險確認人員可先咨詢社區工作),工作人員當場給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2、審查審核
政府部門會根據申請人的提交材料進行進一步的審核審核,通過即可發證
3、取證
具體取證時間以政府部門給出的時間為準,取證方式以郵寄或申請人去現場取證
各區、街道行政服務大廳、社區工作站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