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材料
申請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包括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者國家機關負責人證明,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組織的文件和該組織負責人證明。境外企業、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三)土地權屬證明,包括: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
(1)土地使用合同書,根據土地使用合同書規定由權利人自行征地的,應當同時提交征地補償協議書;
(2)付清地價款證明;
2.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
(1)市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文件;
(2)用地紅線圖;
(3)征地補償協議書;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四)登記機構認可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實地測繪結果報告書。
申請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和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者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五)竣工測繪報告。
辦理流程
(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三)審查申請文件;
(四)權屬調查;
(五)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告;
(六)確認房地產權利;
(七)將登記事項記載在不動產登記簿;
(八)計收規費并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九)立卷歸檔。
辦理費用及時限
費用:
申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應當向登記機構交納房地產登記費。房地產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時限: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